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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察法反腐更给力

来源: 防城港纪委 | 编辑: 管理员 | 日期: 2018-03-26 |  字体:T T T

 

实施监察法反腐更给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一部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任何改革,包括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验其成效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则是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予以公布,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站上了新的起点。

  国家监察法,让反腐更高效。腐败是侵入党的健康肌体的毒瘤,严重危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坚持不懈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割除腐败毒瘤,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从严治党不是口号,惩治腐败没有例外。要想在“全面”上无缝隙、“从严”上铆足劲、“惩治”上更给力,就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抓好国家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学习领会更加到位、理解把握更加透彻、贯彻执行更加坚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来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就会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强制力就能“不打折扣”的实施,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就能得以全面显现,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就能巩固发展,中央政令就会如臂使指、掷地有声。

  国家监察法,让监督更全面。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较量。学者阿密泰·艾乔尼认为,“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相互统一、同向发力,为的就是确保存放苹果的“筐”不出问题。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对于拥有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要防止党员犯错误、干部出问题,仅靠个人的自觉性是不行的,仅靠外在的监督也是不够的,必须实现自我净化,强化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党内监督的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无盲区、无禁区、无死角,才能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双动力,进一步夯实“不能腐”的法治基石、制度基础,真正让执掌权力的人客观上“不能腐”、主观上“不想腐”,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监察法,让合力更强大。法治是腐败的天敌。打赢反腐败这场持久战,必须把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两把尺子”结合、贯通起来,把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在推动深化监察全覆盖上下功夫,在加大惩处力度上下功夫,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构建起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全覆盖的监督体系,深化标本兼治,让“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成为现实,让“坚持猛药去疴、除恶务尽”成为事实。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国家机构地位,赋予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推进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味着从“用纪律管全党”走向“用法律管全体”,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道路上重列阵,再启程、再出发。今后,不论是党员干部轻微违纪,还是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干部贪腐犯罪,都被纳入“靶向治理”之列,如果有人还是执迷不悟,我行我素,一意孤行,那只能是“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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