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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非党员村干部不能有权又“任性”

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 编辑: 管理员 | 日期: 2018-03-21 |  字体:T T T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非党员村干部不能有权又“任性”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巡视巡察工作,增强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成立了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据20183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可知,除了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这对于开展基层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管理,传递了良好的信号。

  村级行政单位是群众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管理着村级事务。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村官虽小,权力却不小,一旦违纪,危害却很大。近年来,村干部贪污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大案不断爆出,村干部以宗族、金钱利益为纽带,形成地方势力,演变成“村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可见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村干部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显然,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一心为民,全心全意为村子谋发展,为村民谋福利;但也有个别人竞选村干部是一心为己,一旦获取了权力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收受贿赂等等。

  村干部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对于村干部的选择,一般考虑党员优先,但事实上,也有一些村干部不是党员,这些非党员村干部基本不受党纪党规约束。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干部不是政府任命人员,自然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干部没有约束力,即使其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采取的处理措施惩罚力度较轻,对村干部约束力不强。一旦非党村干部违纪,在查处时由于缺少处分依据,经常会碰到一些尴尬的问题,如调查机关主体是否相符、处分依据是否充足、处分机关主体是否相符、办公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盲区”,一些非党村干部就会利用制度漏洞钻空子、谋私利,逐渐演变为贪污腐败,损害群众利益。而非党员村干部出现的大多数是已违纪又够不上违法的问题,无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导致非党员村干部的违纪问题往往难以有效执纪。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管漏洞将得到有效修复,权力的笼子将越织越密,基层非党员干部有权又“任性”的现象将不复存在。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通过人大立法,就意味着,不管是否为中共党员,不管编制身份有什么不同,不管手中权力大小,只要是掌握着管村治村的权力,是村民的“当家人”,具有管理、服务群众的职能,行使的是公权力,就要和千千万万党员干部一样,都在监察范围之内,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都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那些曾经游离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之外的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村干部,以后有了更强有力的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扫除对非党员村干部监督不到位的这一盲区,填补农村基层干部问责的空白,将有效遏制基层“苍蝇式”腐败,对于优化基层政治生态,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为加强党在基层农村的领导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李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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