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调任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事务中心主任的蔡素娟,一大早就接到了案件审理室老同事肖文鲜的求教电话:“蔡姐,再请教一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如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后持续存在,应如何定性?”
“如果所涉金额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所占比重更大的,一般将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的事实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蔡素娟耐心地和肖文鲜进行了业务探讨。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10年,蔡素娟在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等多个岗位工作过。她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以过硬的工作成绩被评为福建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受处分曾一度让我觉得很没面子,我甚至认为自己成长进步的大门已经关上了。幸亏蔡素娟同志经常找我谈心,给我打气鼓励,让我感受到了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我一定要重新振作,争取更大的进步,以实际行动报答组织的关心厚爱。”翔安区建设局正科级干部李某曾因违规使用关联企业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作为该案的办案人,蔡素娟经常对李某进行回访,帮助他分析发生问题的思想根源,鼓励他从哪里摔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在蔡素娟的帮助下,李某全身心投入自己负责的全区建筑业招商工作,使区里的建筑业产值两年间增长了两倍多。影响期结束后不久,李某因为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
刚从党风政风监督室转岗到案件审理室工作时,面对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案件审理工作,蔡素娟每天坚持学习党纪法规。虽然还是个业务新手,但她好学肯干,很快融入新的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有一次,纪检监察室把一个案件卷宗移交给审理室。在纪检监察室看来,他们审查调查的违纪事实已经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本以为大功告成,没想到却被蔡素娟“卡”住了。
“对于被调查人交代的收受李某3000元购物卡的问题,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既不能认定违纪,也不能直接予以收缴,建议你们就该部分情况进行补充查证……”守在案件质量的“关口”,蔡素娟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这个案件违纪时间久远,李某已不在本地生活,补充查证需要花费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如果不收缴购物卡,岂不是让被调查人占了便宜?”对于蔡素娟提出的建议,纪检监察室新上任不久的负责人有点不高兴了。
“您看,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面对这位领导的不理解,蔡素娟有理有据地向他解释。
最终,按照办案程序和相关要求,纪检监察室的同志补充提供了认定事实所必需的新证据,并将补充审查报告送到了审理室。这一次,蔡素娟很愉快地收下了。
“我特佩服蔡姐,每当我遇到业务难题,她总能给我恰当又实用的指导。”同事肖文鲜很庆幸在从检察机关刚调入纪委时,遇到了蔡素娟这位乐于助人的好同事。
去年3月的一天,怀有二胎的蔡素娟正在医院准备做产检。此时,她的手机响了。
“蔡姐,有个案件被调查人1996年通过伪造学历顺利转变身份成为干部。我只知道1997年2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后,对该行为的党纪处分有了明确依据。那对此前的违纪行为应该依据什么给予处分呢?”由于工作上遇到的一个急于解决的问题,肖文鲜打电话向蔡素娟求教。
“对此前各种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主要是依据各时期中央发布的单行党纪处分条规。对于你刚刚所说的这个案例,1989年底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我认为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处理……”蔡素娟接着说,“我书柜上层有一沓活页资料册,那是我以前整理的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出台前,中央发布的一些单行党纪处分条规。你可以拿出来看看,说不定以后还用得上……”
就在走出候诊室与肖文鲜交流业务的短短几分钟里,本来已经排上的就诊号错过了,蔡素娟只好重新取号排队等待。
蔡素娟无私的帮带,让肖文鲜深受感动:“虽然我比她大三岁,但我还是喜欢称她‘蔡姐’。”(本报通讯员 陈景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