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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张文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编辑: 管理员 | 日期: 2021-03-18 |  字体:T T T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张文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文明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故意规避集体决策,违规决定出借资金及提供担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巨额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文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罔顾职责,擅权妄为,独断专行,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疯狂敛财,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文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文明简历

张文明,男,汉族,195410月生,黑龙江绥化人,19723月参加工作,1977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72.03—1974.07 绥化县民吉公社大庆中学教员

1974.07—1975.08 绥化地区师范学校学生

1975.08—1978.10 绥化县民吉公社文教组教员、团委书记

1978.10—1980.11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文体部干事

1980.11—1983.10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文体部副科长

1983.10—1987.09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7.09—1988.10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青工部部长

1988.10—1990.10 黑龙江省交通厅政研室副主任(正处级)

1990.10—1996.04 黑龙江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

(其间:1991.11—1993.12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6.04—1999.01 绥化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9.01—2000.05 绥化地委委员、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0.05—2008.02 绥化市委副书记

2008.02—2013.01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2013.01—2014.11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4.11—2017.11 黑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7.11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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